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8月7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及其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第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分為珍貴化石和一般化石;珍貴化石分為三級。古人類化石、與人類有祖裔關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與人類有旁系關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與人類起源演化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為一級化石;其他與人類有旁系關系的古猿化石、系統(tǒng)地位暫不能確定的古猿化石、其他重要的與人類起源演化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為二級化石;其他有科學價值的與人類起源演化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為三級化石。
一、二、三級化石和一般化石的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一、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實施。
第五條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地點以及遺跡地點,納入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體系,并根據其價值,報請核定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六條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的管理規(guī)定實施管理。
地下埋藏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發(fā)掘。
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考古發(fā)掘項目,其領隊及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古生物學及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背景。
第七條建設工程涉及地下可能埋藏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調查、勘探和發(fā)掘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涉及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調查、勘探和發(fā)掘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yè)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九條除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外,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不得出境。
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出境展覽,按照國家有關文物出境展覽的管理規(guī)定實施管理。
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臨時進境,按照國家有關文物臨時進境的管理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十條對保護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