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許可
1、事項名稱: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見文件。
b、必須進行該工程的理由說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c、確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d、涉及地下文物遺存的,須提供考古勘探發(fā)掘資料。
e、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制定的該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涉及世界遺產的,需提供申報文本或有關說明材料。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1、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6、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地點、規(guī)模、用途。
b、工程位置圖和工程設計方案。
c、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關于該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管理規(guī)定和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管理工作的部門對該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該具體管理規(guī)定和要求的意見。
d、涉及地下遺存的,應提供考古勘探發(fā)掘資料。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1、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保護措施名稱、理由及主要內容。
b、建設工程選址批準文件。
c、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d、保護措施具體方案中涉及文物保護工程的,應附有我局批準該工程方案的文件。
四、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許可
1、事項名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見文件。
b、必須遷移或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理由及論證評估材料。
c、遷移或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方案。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許可
1、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guī)模。
b、我局批準該修繕項目設計方案的文件。
六、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重建許可
1、事項名稱: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重建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七、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許可
1、事項名稱: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八、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1、事項名稱: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受轉讓、抵押人的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文物保護單位名稱、位置及修繕情況;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理由。
b、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具體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c、由出資修繕的政府有關部門簽署意見的有關修繕情況說明。
九、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許可
1、事項名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八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十、考古發(fā)掘資質許可
1、事項名稱:考古發(fā)掘資質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fā)掘團體資格申請書》。
b、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fā)掘領隊資格人員的證明材料。
c、取得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的證明材料(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以及代表性學術成果介紹等)。
d、從事文物安全保衛(wèi)專業(yè)人員的名單及簡介(專業(yè)背景、工作經歷等)。
e、從事考古發(fā)掘所需技術設備配備情況的具體說明。
f、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的具體說明。
g、已開展的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h、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同意申請的書面材料。
十一、考古發(fā)掘計劃許可
1、事項名稱:考古發(fā)掘計劃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fā)掘申請書》。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c、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十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fā)掘許可
1、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fā)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查,形成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上報國務院。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fā)掘申請書》。
b、考古發(fā)掘計劃。計劃包括項目名稱、執(zhí)行單位、工作時間、內容(含調查、勘探、發(fā)掘、資料整理出版)、學術目的、項目的成果方式、經費預算等。
c、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考古發(fā)掘工作可能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造成的各種影響的評估意見。
十三、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fā)掘活動許可
1、事項名稱: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fā)掘活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項目簡介。
b、勘探或發(fā)掘對象的詳細介紹,包括名稱、時代、具體地點、范圍、示意圖、照片等內容。
c、前期準備情況,對先前或初步研究的結果進行評估。
d、年度勘探或發(fā)掘項目完成時間表。
e、年度勘探或發(fā)掘項目的說明和目標。
f、準備采用的方法和技術。
g、經費來源及數額。
h、人員組成情況,每位成員的資歷、責任和經驗,其中應有不少于4名國家文物局認可的水下考古專業(yè)人員。
i、實地考查工作后的分析工作和其它活動的計劃。
j、勘探及發(fā)掘活動期間遺址的管理和保護措施。
k、安全措施。
l、環(huán)境保護措施。
m、出水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n、報告編寫、出版計劃。
o、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p、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項目可能對當地文物保護產生的各種影響的評估意見。
十四、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在中國境內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許可
1、事項名稱: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在中國境內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保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查,形成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上報國務院。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外方單位負責人致國家文物局的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合作基本構想、研究對象、范圍和學術目的等。
b、由中外合作單位雙方草簽的合作意向書。意向書具體內容包括:
(1)合作意向、范圍和目的。
(2)合作內容、對象及研究方法。
(3)外方合作機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加人員的學術經歷、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
(4)中方參加合作的項目人員組成、分工和項目主持人的學術經歷與主要成果。
(5)合作工作計劃,合作項目的經費、設備來源及管理方式。
(6)文物的安全保護措施,意外事故的處理及風險承擔等。
c、由合作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合作項目在當地實施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此材料應附有地方外事、公安、安全、軍事等部門的意見。
十五、考古發(fā)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許可
1、事項名稱:考古發(fā)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目的及理由。
b、有關考古發(fā)掘項目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錄。
c、擬留作科研標本的出土文物目錄及簡介。內容應包括文物名稱、質地、時代、出土的具體地點、尺寸、完殘狀況以及照片。
d、考古發(fā)掘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評估意見。
十六、考古發(fā)掘領隊資格許可
1、事項名稱:考古發(fā)掘領隊資格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fā)掘領隊資格申請書》。
b、申請人的本科以上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務證明材料。非考古專業(yè)人員需提交國家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c、1~2篇田野發(fā)掘簡報和代表性學術論文。
十七、國際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的文物或自然標本送到境外進行分析化驗或技術鑒定許可
1、事項名稱:國際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的文物或自然標本送到境外進行分析化驗或技術鑒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考古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文物保護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須合作雙方共同提出)。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目的及理由;境外檢測機構的情況介紹。
b、出境文物及自然標本清單。內容包括文物或標本的名稱、質地、時代、來源、尺寸、完殘狀況以及照片。
c、國際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項目的批準文件。
d、考古發(fā)掘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評估意見。
十八、局直屬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許可
1、事項名稱:局直屬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借用單位和被借用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與用途;文物建檔說明、文物保存環(huán)境達標說明;借用文物的補償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b、借用文物目錄。內容包括文物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文物照片。
c、借用協(xié)議。借用協(xié)議須包含安全責任條款。
十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一級文物許可
1、事項名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一級文物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十、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許可
1、事項名稱: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十一、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館藏一級文物許可
1、事項名稱: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館藏一級文物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十二、館藏一級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許可
1、事項名稱:館藏一級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十三、博物館一級藏品取樣分析許可
1、事項名稱:博物館一級藏品取樣分析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十四、局直屬文物收藏單位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1、事項名稱:局直屬文物收藏單位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館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的原因和方式;需處理的文物或標本數量。
b、文物或標本目錄。內容包括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相關照片。
c、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專家的意見。
二十五、文物商店設立許可
1、事項名稱:文物商店設立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社會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擬設立文物商店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經營文物的種類。
b、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c、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的證明材料。
d、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的證明文件或說明材料。
二十六、文物拍賣許可證核發(fā)
1、事項名稱:文物拍賣許可證核發(fā)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社會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文物拍賣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b、《文物拍賣專業(yè)人員資格申報表》一式三份。
c、《文物拍賣記錄表》一式三份。
d、工商部門核發(fā)的拍賣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e、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特種行業(yè)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f、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注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g、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yè)人員的資質證明等材料。
二十七、文物拍賣標的許可
1、事項名稱:文物拍賣標的審核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社會文物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博物館司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二十八、文物出境許可證核發(fā)
1、事項名稱:文物出境許可證核發(fā)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3、許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云南、福建、浙江、山西、陜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遼寧、山東、湖北,共17個)決定是否受理;由相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具體審核并作出決定;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相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fā)給由我局簽發(fā)的文物出境許可證。
4、許可期限:15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b、文物合法來源證明。
c、文物及有關資料。
二十九、文物出境展覽許可
1、事項名稱:文物出境展覽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外事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3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擬舉辦展覽的時間、地點、參展文物件數及等級、展覽費用情況、人員派出情況;外方合作機構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
b、外方舉辦展覽邀請信及資信證明。
c、展覽協(xié)議書草案。
三十、館藏一級文物拍攝許可
1、事項名稱:館藏一級文物拍攝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錄:
a、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
b、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
三十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許可
1、事項名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拍攝項目名稱及目的;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b、具體拍攝清單、工作方案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c、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三十二、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許可
1、事項名稱: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拍攝項目名稱及目的;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b、具體拍攝清單、工作方案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c、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三十三、制作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的專題類、直播類節(jié)目許可
1、事項名稱:制作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的專題類、直播類節(jié)目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拍攝項目名稱及目的;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b、具體拍攝工作方案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c、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三十四、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文物許可
1、事項名稱: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文物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拍攝項目名稱及目的;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b、具體拍攝清單、工作方案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c、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三十五、特殊的珍貴文物及書畫、壁畫、絲織品、漆器等易損易壞文物的拍攝許可
1、事項名稱:特殊的珍貴文物及書畫、壁畫、絲織品、漆器等易損易壞文物的拍攝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拍攝項目名稱及目的;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b、具體拍攝清單、工作方案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c、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三十六、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許可
1、事項名稱: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fā)掘現(xiàn)場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政法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參觀項目名稱及目的;參觀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b、具體參觀計劃及保證文物安全的防護措施。
c、有關管理部門意見。
三十七、局直屬單位的古建筑內安裝電器許可
1、事項名稱:局直屬單位的古建筑內安裝電器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執(zhí)法督查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項目及內容、理由;實施工程方案。
b、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意見的復印件。
三十八、局直屬單位的古建筑廂房、走廊、庭院等處設置生產用火許可
1、事項名稱:局直屬單位的古建筑廂房、走廊、庭院等處設置生產用火
2、依據:國務院文件決定
3、許可程序:由秘書處決定是否受理;由執(zhí)法督查處負責人審理,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審理意見;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領導作出審理決定;由秘書處將審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許可期限:20個工作日。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a、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項目及內容、理由;實施工程方案;用火規(guī)章制度及預防火災措施。
b、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意見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