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保護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發(fā)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工藝流程齊全,采用天然原料制成,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fā)展及相關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勞動和社會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市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fā)展。
第五條 北京工藝美術產業(yè)協會(以下簡稱工藝美術協會)協助市經濟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fā)展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處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fā)展的具體事務。
第六條 本市實行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的認定制度。
市經濟主管部門設立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的日常工作由工藝美術協會承擔。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工藝美術協會推薦,經市經濟主管部門批準后聘用。
第七條 申請北京傳統工藝品種、工藝鑒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及下列材料:
(一)百年以上歷史證明;
(二)風格特征描述;
(三)采用傳統天然原料的證明。
第八條 申請北京工藝美術珍品鑒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及下列材料:
(一)實物照片及獨特、珍貴、稀有原料制作證明;
(二)描述作品的創(chuàng)作思想和藝術價值;
(三)參加國內外有影響力展覽的榮譽證書;
(四)評審委員會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北京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及下列材料:
(一)工藝美術專業(yè)經驗及相關證明;
(二)代表作品照片及說明;
(三)國內外評價代表作品的獲獎證書;
(四)專業(yè)技能論述或論文。
申請北京民間工藝大師認定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和前款規(guī)定的(一)、(二)、(三)材料。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提前公布申請人提交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目錄和擬議工藝美術大師名單,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異議。
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公告期滿后30日內處理異議;不能及時處理的申請材料不包括在評審范圍內,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解釋。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公告期滿或者異議處理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認定的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的,經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后頒發(fā)證書并公布。
本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的鑒定辦法,由市經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經濟主管部門可以從本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中推薦申請國家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工藝美術珍品和國家工藝美術大師。
市人民政府獎勵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的作品。
第十四條 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為傳統工藝品種和工藝品的產品或作品,可以使用北京傳統工藝品證書。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書由市經濟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市經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了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未經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的產品或作品,不得使用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書。
第十五條 工藝美術大師和民間工藝大師可以在作品上簽名,使用個人標志,但不得在他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上簽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裝使用工藝美術大師或民間工藝大師的簽名。
第十六條 本市設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與發(fā)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
(二)收集、收集、展示優(yōu)秀工藝美術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傳統工藝美術資料,建立檔案,保護和搶救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四)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和產品開發(fā);
(五)組織工藝美術大師創(chuàng)作優(yōu)秀作品;
(六)培養(yǎng)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第十七條 具有傳統工藝美術技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能的秘密。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能秘密保密的監(jiān)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竊取傳統工藝美術技能的秘密。
第十八條 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和民間工藝大師創(chuàng)辦企業(yè)或個人工作室,享受國家和本市中小企業(yè)的優(yōu)惠政策。
工藝美術大師所在單位應當為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大師工作室,照顧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在藝術院校學習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傳統工藝美術進行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收集傳統工藝美術珍品,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覽場所。
第二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信用擔保、進出口、信息、技術服務、人才等方面支持北京傳統工藝品種和技能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 該市建立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術目錄。納入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術目錄的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政府優(yōu)先采購。
政府優(yōu)先收購被評為北京工藝美術珍品的作品;經評審委員會專家認定,政府列為收藏對象的珍品不得出口。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支持國內外交流活動,宣傳民族文化,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 工藝美術學院應重視傳統工藝美術專業(yè)技術人才的培養(yǎng)。工藝美術大師和民間工藝大師可以直接從工藝美術學院的學生中選擇最好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yè)可以直接從其他省市引進具有省級工藝美術大師以上稱號的專業(yè)技術人才。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協助辦理有關手續(xù)。
外省市工藝美術人才來北京創(chuàng)辦企業(yè)或者個人工作室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做好服務工作。來北京創(chuàng)辦企業(yè)或者個人工作室的外省市工藝美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北京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的認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為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具有北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能的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履行保護職責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變更的,責令停止使用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書,收回認證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偽造或者偽造使用北京傳統工藝美術證書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證書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規(guī)定使用證書的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北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或工藝美術珍品證書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收回認證證書,并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北京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資格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取消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為他人創(chuàng)作的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簽字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由市經濟主管部門解聘,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藝美術協會、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市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fā)展提出建議。有關部門收到建議后,應及時處理,并對建議人的處理結果進行答復。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0日起生效。